去年10月,生態環境部發布了《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征求意見稿)》,提出:到 2025 年,建立健全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法規制度體系和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體制,動態發布《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完成國內外高關注、高產(用)量的化學物質危害篩查,完成一批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
為何要對新污染物進行治理?對環境有何危害?
新污染物的不同類型對環境和健康帶來的隱患和危害也有一定差異,新污染物通常具有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等特性,能在環境中四處遷移,彌散于土壤、水、大氣,富集在動植物體內,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不可逆的損傷。
潘碧靈以抗生素污染為例指出,“我國人用抗生素總用量一直居世界‘領先’地位,獸藥抗生素近年來在養殖業和畜牧業中也大量使用,我國水體中抗生素的污染問題已日益突出……如果抗生素進入地表水系統(河流、湖泊和近海等),會對水生生物產生不利效應。如對藻類生長和光合作用、大型藻生長和繁殖能力等方面產生一定的抑制和干擾。”